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

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引致不当竞争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与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

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

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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