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生物:花园生物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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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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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

  (四)《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七)《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九)《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十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十三)《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十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十五)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十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十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十八)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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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决定召开。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东阳

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月7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邵徐君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

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

股份 177,721,871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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