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资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9 日作出决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决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

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时在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

西路 686 号公司二楼报告厅召开,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周英怀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

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65,462,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0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6%。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2

名,代表股份数为 65,492,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9325%。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29,8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75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