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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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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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二)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提案编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内容。(以下简称“原公告”)

  因原公告中的“投票代码”有误,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

网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将投票代码由“365442”

更正为“350442”,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

术开发区新字路 699 号(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卫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

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合计 7 人,代表股份

34,128,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4.12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有 4 人,代表股份数 34,117,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4.1176%;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10,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107%,以上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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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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