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开山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开山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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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以现场加

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浙

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

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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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

浙江省衢州市凯旋西路 9 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克坚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590,982,9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76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786,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88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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