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关于收到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2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字〔2020〕

141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告

知书》(深证结案字〔2021〕1 号,下称“《结案告知书》”),《结案告

知书》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

通字〔2020〕141 号)所载调查事项,经调查,决定依法结案。同时,

调查关注到你公司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行

使股东权利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深圳证监局已下发书面监管函

件”。

  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3 号),

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自 2013 年 9 月起成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公司于 2013 年

                1

向中山证券发函,明确由公司接手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建设项目。公

司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

干预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

第 156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股权

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关键积极作用,支持中山证券

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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