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聚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聚龙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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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

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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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

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 个

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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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在辽宁省鞍山市铁

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

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柳永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

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8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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