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民裕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民裕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民裕进取
基金主代码 01142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3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前海开源民裕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前海开源民裕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
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请确认失败。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
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的
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50 万 1.00%
25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D(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D<30 0.75%
30≤D<366 0.50%
366≤D<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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