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表示,公司近期收到深圳市金志

    近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表示,公司近期收到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9家股东提交的《关于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依法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董事长刘珂,董事范啸川、程锐敏,独立董事张晓峰、杜晶,监事刘思远等人职务的六项提案。

    新潮能源董事会根据10日内回复的规定,于5月5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表决。董事会一致认为上述议案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的规定情形,不具备合法性且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为有效的股东大会议案,不应为此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不应将不合法且无效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据此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称,相关规定对于股东提案的程序、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非股东提交的任何议案均应直接或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只有符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议案,才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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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在股东大会中股东只能对议案作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决,无法对议案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罢免事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或认定,因此,董事会有权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而董事会在审查本次罢免董事的提案中发现,不仅提案内容缺少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且提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表示,若需罢免尚在任职期限内的董事,应当具备真实、合法的理由,否则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次罢免提案》中关于罢免董事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提案的要求,无法成为真实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议案,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总之,根据法律规定,新潮能源董事会有权利和义务对提案进行审议,而在审议过程中发现提案内容缺少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提案也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董事会拒绝就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阻碍股东权利的行使。

(编辑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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