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首: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更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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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0 年度

委托单位: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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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利安达审字[2021]第 2295 号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天首发展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天首发展

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

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的约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

届监事会任期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届满,因候选人提名工作尚在进行中,董事会、

监事会将延期换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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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权力机构

和监督机构。未能如期完成换届,对公司治理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利

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缺陷。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换届已完成。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波提出书面辞职,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李波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将代理公司财务总监一职,直至公司董事会选聘

新的财务总监时止。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财务总监仍由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兼任。公司在治理架构

监督制衡方面存在控制缺陷,与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存在差

距,公司治理不够完善。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

述重大缺陷使天首发展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天首发展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天首发展 2020 年财务报表审

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对天首发展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

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天首发展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天首发展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

  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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