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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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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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 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有关活动方案;

  (十八) 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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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

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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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档案。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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