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4月)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且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

子公司实施的,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

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一致,

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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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

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项存储制度,且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

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

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以及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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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

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质,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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