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马电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

入尚未解除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经审查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聘任决定。

独立董事:

           卢  馨       文建平       朱登凯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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