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百邦科技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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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北京百华悦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邦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启动

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及适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

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仅就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且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

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报告、

文件中某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内容、

结论和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

评价该等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数据、内容、结

论和意见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1

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法规,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向

本所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本所已核对该等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原件;同时,

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

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

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

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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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9072639R),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6 号院 1 号楼 16 层 1906

法定代表人   刘铁峰

注册资本   13,027.33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01 月 20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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