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

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

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是反映企业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为本次业绩

考核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在体现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除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

                           二�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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