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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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0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项目已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3 号)。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职责的基

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

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

的操作规程》及《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08]257 号)的规定,对发行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之日(2020 年

12 月 8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一)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之日至本承诺

函出具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 度财务数据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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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

  (三)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以及根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五)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材料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

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保荐

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未发生更换。

  (十)发行人未对本次发行作出盈利预测。

  (十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

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十二)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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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继续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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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钟成龙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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