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关于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会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或“公司”)2020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通过贵所上

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3号)。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

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

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关于再融资

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

司对 2020 年年度报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以及就自获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本

说明出具日的会后事项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1、自2020年12月8日公司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没有出现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材料中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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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本次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经办公司本次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未作出盈利预测。

  11、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

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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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未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

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公司继续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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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说明》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品光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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