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1-03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了《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2),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14,599万元。因被告华仪集团发生被诉案件,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约定光大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47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借款本金145,705,107.50元,支付至2020年4月28日止的利息2,632,458.35
元,并支付之后至2020年10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
师费132,323元;
2、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14,599万元范围内承担
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
行清偿义务后,就相应金额取得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被
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
3、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
各自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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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就相应金
额取得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
4、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14,599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
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履行清偿义务
后,就相应金额取得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被告华仪集团
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
5、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
一般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9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988元,由被告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
其中776,750元共同负担,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对其中296,800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本次诉讼
对应的借款本金公司已于2019年全额计提了上述因承担连带担保所产生的损
失,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
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担保涉诉情况
序 当事人
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情况
号 原告 被告
万 向 信 被告一:华仪集团 金 融 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15,000 一审判决公司败
1
托 股 份 被告二:河南华仪置 借 款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 诉,需承担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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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 同 利、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等 任。公司不服提起
被告三:华仪电气 纠纷 上诉,二审已判
被告四:陈道荣 决,维持原判,已
被告五:赵爱娥 执行。
被告一:华仪集团 已一审判决,公司
深 圳 中
被告二:华仪电气 金 融 需支付租金及迟
安 融 资
被告三:陈道荣 借 款 支付租金 2,545.94 万元及 延利息。公司不
2 租 赁 股
被告是:赵爱娥 合 同 迟延利息 服,二审已判决,
份 有 限
纠纷 维持原判,已执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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