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及调整转换转出份额限制的公告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及调整转换转出份额限制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5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短债

    基金主代码             0119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4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

    公告依据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 )

    赎回起始日             2021年5月1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1年5月10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短债A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短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961               01196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转换转出

                      是                 是

    业务

      注:(1)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对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仅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投资者办理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3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的次一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60 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投资者

    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者在该基金份额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

    未申请转换转出或转换转出被确认失败,则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投资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21年5月10日。

      (2) 自2021年5月10日起, 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转出由不得少于0.01份调整为不得少于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则投资者发起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换转出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

      (3)本基金已于2021年4月20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易方达稳鑫

    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

    回或转换转出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价格。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该日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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