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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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1-018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1/5/11    -      2021/5/12    2021/5/13   2021/5/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0,747,87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089,745.36 元,转增 45,224,363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95,972,241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1/5/11   -      2021/5/12    2021/5/13   2021/5/12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殷福华、季文庆、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镇江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08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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