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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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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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
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力帆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力帆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1-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力帆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力帆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帆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14:00 召开,《力
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已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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