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新安股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 42,000 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42,000 股       42,000 股       2021 年 5 月 10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 4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公司已就回购事项通知债权人,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 45 日,未接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的披露)。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

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

执行”之“(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 4 名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杨善志、许二建、蔡海建、田魁等 4 人,合计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 4,993,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账户号码:B882669833),并申请对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42,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8,566,753    -42,000    118,524,75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99,865,633        0   699,865,633

    股份合计       818,432,386    -42,000    818,390,386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

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回购对象、数量、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为本次回购履行了充分且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

决策内容符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修订章程、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安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72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