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永吉印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

公司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李秀玉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黄凯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孔德新先生、杨顺祥先生、黄

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余根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

王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能够胜任所聘职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聘任决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了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

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 38,286.80 万元(含 38,286.80 万元)调整为

不超过人民币 34,986.80 万元(含 34,986.80 万元)。本次调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

  三、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规

模进行了调整,同时鉴于公司拟收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永吉

盛珑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贵州永吉盛珑包装有限公司

的少数股东股权,因此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发

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

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五、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编制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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