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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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洛阳
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已经依法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公告了《建龙微纳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
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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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14:30 在河南省偃师市产业聚集
区(工业区军民路)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建波先生主持。
2、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贵公司的部分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6,110,00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45.1574%;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6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15,070 股,
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6.2523%。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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