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
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是公司
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四)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
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其它的重要交易。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在关
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
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
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
行职责的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
化;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
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
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
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
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
上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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