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冯巧根             杨  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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