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

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202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为了保障公司资金需

求及持续发展,从全体股东长远利益考虑,公司决定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出具的《东

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认同中兴财出具的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目前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本

报告客观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单位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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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过对中兴财相关信息的考察和论证,我们一致认为

续聘中兴财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延

续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兴财具备足

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中兴财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认

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的完成了审计工作。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相关审计工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关注到:

  ①公司对外担保中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②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191,732.56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5.75%。

  我们认为:

  ①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因所属子公司经营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

利益,公司应继续关注子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经营风险防范。

  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

  六、关于公司涉及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中兴财出具的《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东旭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结合我们对公司涉及东旭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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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东旭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

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东旭财务

公司存在资产负债比例违规指标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借贷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已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

与义务,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3、相关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信息披露合规、充分、

及时,不存在违反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4、财务公司自出现流动性问题以来,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包括同业融资、

收回贷款等缓解流动性压力,目前仍可正常经营。公司持续关注东旭集团及财务公

司流动性问题化解进度,已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催告函等多种方式,不断督促

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性问题,期间公司未

在财务公司发生任何存款,共提取3450万元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性等支出。

  七、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财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

相关事项,努力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爱珍、王立勇、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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