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赫美集团2020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目  录

内容                页码

专项审核报告            1-2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众会字(2021)第 04245 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2020 年度的财务报

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众会

字(2021)第 04237 号审计报告。同时,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赫美集团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赫美集团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4 号)的要求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赫美集团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进行审核,并就赫美集团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

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前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核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有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

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四、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赫美集团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4 号)的规定编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我们提醒本专项审核报告的使用者关注,本报告仅供赫美集团 2020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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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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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1294 号)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了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

营业收入                    46,653.70     84,839.3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

其中:租赁收入                   379.48         - 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收入,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资产抵债收入                 484.55         - 偶发性存货抵债收入,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商业板块品牌商服务费收入            12.37         - 提供品牌咨询收入,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其 他                     302.97         - 水电、停车费收入,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1,179.37      5,056.24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45,474.33     79,783.12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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