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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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意字[2020]第013-04号

致: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出具了信达首工字[2020]第 013 号《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信达首意字[2020]

第 013-01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02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03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

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

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要求,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

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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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信达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婴童出行用

品领域的收入占比逐年下降,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

子及机电产品等应用领域较为分散且收入较低。2020 年 1-6 月发行人防护用品

领域销售收入 10,556.6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3.24%。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 2020 年 1-6 月新增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占比较高,

是否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防护用品领域应用技术、设备、工艺等

是否与发行人婴童出行、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子及

机电产品等应用领域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说明发行人防护用品领域收入是

否具有持续性,其他主要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情况,未来是否存在收入大幅下

滑的风险。(3)结合江苏博云、肇民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在招股说明

书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各类产品的应用领域、直接客户、

终端客户、关键技术指标、收入及毛利率、盈利能力及波动、期间费用率等方

面的差异情况,并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情况,是否存在

行业竞争激烈、新进入者众多的情况,发行人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

险。(4)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市场竞争风险、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及利润下滑的风险、下游应用

领域分散及需求波动等市场开拓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贸易摩擦及境外

销售业务风险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经营决策的重大风险;请梳理风险提示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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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披露内容,补充关键数据及敏感性分析等,充分揭示风险,避免缺乏定量分

析的简单描述。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就问题(2)-(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

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各应用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变动情况;(2)访谈发行

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应用技术、设备和工

艺情况;(3)实地查看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相关生产设备,了解

关键生产环节情况。

  (一)补充说明 2020 年 1-6 月新增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占比较高,是否导致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防护用品领域应用技术、设备、工艺等是否与发

行人婴童出行、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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