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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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首意字[2020]第013-06号
致: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出具了信达首工字[2020]第 013 号《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信达首意字[2020]
第 013-01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02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03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04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信达首意字[2020]第 013-05 号《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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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律意见书”)
根据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委
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要求,信达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信达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进一步披露子公司中山邦塑
两栋房屋未依法办理相关房屋建设手续产生的法律风险及相应后果。请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中山邦塑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两栋房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 12 号地
块上,中山邦塑持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0)
第易 091325 号”,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期限至 2048 年 12 月 30 日。
中山市东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3 月 2 日、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
府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出具《证明》:证明中山邦塑拥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
兴东路 12 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 091325 号,终止
日期 2048 年 12 月 31 日)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截止证明出具日,该地块不涉及
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变更,不涉及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预计未来三年内可继
续使用该土地及地上物业进行生产经营,后期若涉及政策的调整变化导致不能
继续使用,将提前告知用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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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升执法分局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出具《证
明》:奇德新材子公司中山邦塑在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 12 号(中府国用(2010)
第易 091325 号)的部分建筑因该片区尚未编制控规原因导致目前无法补办报建
手续。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我分局暂缓处理上述部分建筑问题。待控规条
件符合后,由奇德新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根据中山市东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中山邦塑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
到重大建设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信达律师在广东政府服务网咨询中山市自然资
源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结果,并现场咨询了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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