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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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00110-00004 号
致: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宋宇红律师、陈旭光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布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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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1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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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
期已达到 2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
技园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座一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
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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