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
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
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
发展等因素,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制定,符合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新租赁
准则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
租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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