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股份: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会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会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

断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拟与公司 5%以上股东合肥朗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资产)、

朗润资产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芜湖润安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

未注册成立,以最终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及其他非关联投资方共同投资设立

项目公司开展聚乳酸项目,顺应了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实

现公司对上游产业链的布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

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

司独立性。

  因此,我们对《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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