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六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六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4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4978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8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

   公告依据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4月26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4月26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本基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转入业务。

   转换转出起始日       本基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

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为2021年4月26日。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

放期内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则开放期相应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如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内未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且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期满时,没有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本基金自2021年4月27日将进入第七个

封闭期。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的开放

日为2021年4月26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在开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

效申请。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申购业务

   4.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4.2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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