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就极米科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3.73 元,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62.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1CDAA90051 号

《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额

    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

1                  极米科技    81,573.33     81,573.33

     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额

2     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极米科技       19,595.64      19,595.64

3     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极米科技        4,837.37       4,837.37

4       补充流动资金        极米科技       14,000.00      14,000.00

             合计                120,006.34       120,006.34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

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

宾极米”)为“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公司将

与宜宾极米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主体         增加后实施主体

   1      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极米科技     极米科技、宜宾极米

   2        补充流动资金          极米科技     极米科技、宜宾极米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收资

名称 主要生产经营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本

                   人民币 人民币         整机产品核心器件

宜宾 宜宾市翠屏区智                  极米科技持有

           2018-11-06   2,000 万 2,000 万       及整机的研发试产

极米 能终端产业园 A3                   100%股权

                    元    元          及生产组装职能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后,公司将及时安排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宜宾极

米、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事宜的决策权,并办理

上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

实施。除前述新增的实施主体,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

资内容等其他内容不存在变化。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宜宾极米为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

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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