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公司与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应当按照本制

     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

     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以下重大事件: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以下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66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