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生物: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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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

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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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决

议》”)、《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2:00

时在南京喜玛拉雅假日酒店(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 9 号)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DONG XIE(谢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

《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

(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175,48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77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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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06,236,5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261%。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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