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四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民生

证券承担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

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审核事项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

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4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

实施细则》(上证发[2020]51 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

证协发[2019]148 号)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

发[2019]14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所与民生证券所签订的《法律服务

协议》的约定而出具。

                 第一部分      引  言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法律

                         1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

   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

   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5.  本所是持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

   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

   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

   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

   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2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进行战略配售。本次发

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民生投资,发行人与民生投资已签署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民生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民生证券持

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69614203B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桂 园 街 道 深 南 东 路 5016 号 京 基 一 百 大 厦 A 座

住所

          6701-01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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