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10.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5,275.69
万股的 3.78%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4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7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离职、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
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4 人调整为 220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
总量 185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10.00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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