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根据公司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

的宏观环境、经营业绩与战略发展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

《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 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报告

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

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

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公司拟聘请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 2020 年度的考核公平、公正,符合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是结合董事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并参考同行业地区薪酬

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及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0 的考核公平、公正,符合实际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度薪酬方案是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具体职务、

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相关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指标制定的,有利于

充分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未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议案中预计新增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

产经营需要,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

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且

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增加

2021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4 人调整为 220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

总量 1,85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10.00 万股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九、《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 2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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