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0万元。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大额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情况。
3、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未来日常经营及重大项目建设支出对资
金的需求后,提出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该预案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和经营现状的考虑,从公司发展
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
1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
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
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
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
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
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截
至2020年12月31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众会字(2021)第
03631号)。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
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
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内部
控制体系比较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
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
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2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八、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
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避免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十、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向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65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