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2

      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

      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同时严格遵循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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