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设监事三名,其中由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二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公司监事会

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条  监事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

有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批露该信息。

  (二)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

人行使。

  (三)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选举

  (一)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2、监事会或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选举某监事候选人

为公司监事的提案;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证明。

  3、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选举通过。

  4、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更换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决定更换。

  (二)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发生下列情况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

  1、因公司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原提名该监事的股东持有股份降低到公司发

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下,或因股份转让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发生

变更,且其他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监事

继任的;

  2、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3、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4、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

事职责的;

  5、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

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的 2、 3、 4、 5、项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

事的提案或要求董事会作出撤换监事的议案。

  (四)发生上条第 2、 3、 4、 5、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应

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

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全体股东和职工赋予的监察职

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正确地行使权力,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监事会组成

  (一)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二)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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