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本期未分配利润为
负数,公司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另基于公司在未来仍需
要进一步筹集资金对Micro LED超高清显示技术和产能进行投入,以增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从维护股东和公司长远利益考虑,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
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
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合理有效的,
并同意提交董事的薪酬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符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
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注销事宜。
七、关于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
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八、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核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
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
拟为其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7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拟为其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拟为其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5,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二年。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
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
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子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上述担保事项的
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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