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2020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
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潘立生,男,中国籍,1963 年 6 月出生,管理学博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1989 年 4 月至今在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任教师、副教授职称。现任合
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会次数 9
亲自出席次数 9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7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会次数 3
亲自出席次数 1
2020 年,我出席会议并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
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董事会议
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我作为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和募集资金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0 年,在公司编制年报的过程中,我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
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
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我
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
计部分的议案》,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
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
十八研究所转让不动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增
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我作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听取了汇报,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事项时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的要求,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相关说明
和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公司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之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
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对于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的要求。我同意公司聘请华普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53 万元、20 万元。公司本次聘请 2020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以 2019 年 12 月末总股本 159,179,110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7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11,142,537.7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到下期。我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但对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不满足《指引》关于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的规定。其主要原
因为公司加快发展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鉴此,我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能够保障
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
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中电博微承诺: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中电博微及其他附属企业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四创
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单独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中电博微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
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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