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汇: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1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立

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 2021 年 4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 2021 年 4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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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 2021 年 4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立

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公司 2021 年 4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3.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

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

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2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

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18 层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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