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核电:关于新增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30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及

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

于近日收到诉讼进展相关材料,现将新增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往期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2021-001)。

  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公告中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

如下:

  (一)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与台海核

电、王雪欣、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2021)鲁 06 民初 6 号】,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2,284,027.78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3、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在清偿债务时,如

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债权且未

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天津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山东

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如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

海玛核电的债权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

偿的数额。

  4、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 称“天津银行”)与烟台

台海核电、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2021)鲁

06 民初 7 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2,284,027.78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按合同约

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3、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在清偿债务是,如

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债权且未

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天津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烟台台海核电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山东

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如原告天津银行在烟台台

海玛核电的债权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给付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

偿的数额。

  4、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 称“中信银行”)与烟台

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案件号(2021)鲁 06 民初 499 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台烟台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99,942,869.17 元及利息、罚息 5,981,469.02 元,并

支付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

海核电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 11200 万元债权本金和相应的利

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

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

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

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

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

一定的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

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

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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