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

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经认真审核,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担保的主要情况

                                     单位:万元

                                     是否  是否为

提供担保公司  被担保对象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起始  担保截止

                                     履行  关联方

   名称     名称    保金额    型     日     日

                                     完毕  担保

江苏国泰华博  嘉扬国际贸

                    连带责

进出口有限公  易发展有限  6,976.20      2019-5-24  2020-5-23  是   否

                    任保证

司       公司

江苏国泰华博  嘉扬国际贸

                    连带责

进出口有限公  易发展有限  6,524.90      2020-5-24  2021-5-23  否   否

                    任保证

司       公司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6,524.90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3%。

  4、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已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7、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8、报告期内,公司下属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考核制度执行,

是合理、真实的。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

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审计报告公正、客观。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

性、连续性,保证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地安排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

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财会[2008]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等有关

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

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对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向华�N实业销售商品 500 万元;向张家港

国泰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1,200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

    经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行为,交易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

    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该日常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

    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20 年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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