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监督职能,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国新健康保障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指南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深交所监督管理,规范监事的行为及选举任免,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独立运作,独立行使决策权,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运作的情形。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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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提名、任职条件、选举、更换和辞职或离任程序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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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

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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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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