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4月)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公司的关联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报告人负有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

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

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

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子公司、

分支机构应先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再由总经理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事项。

  1、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交易或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净资产、营业收入为参照标准的,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为准,

超过总经理审议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

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三)条标准的,适用第(三)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2、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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